加入收藏
设为首页
联系我们
 
第二章 登 记

第四节 抵押登记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,应当填写《机动车抵押/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》,持下列证明、凭证,由机动车所有人(抵押人)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:
     (一)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;
     (二)机动车登记证书;
     (三)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。
    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,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。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,应当登记下列内容:
     (一)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、身份证明名称、身份证明号码、住所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;
     (二)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;
     (三)抵押登记的日期。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,应当填写《机动车抵押/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》,持下列证明、凭证,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:
     (一)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;
     (二)机动车登记证书。
    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,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。
    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、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。

  [车管业务咨询]
·
车管业务通知公告
· 车管业务指南
· 东莞车市讯息
· 机动车报废年限
· 车管所业务分布示意图
· 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
· 交通违章查询
·
交通政策法规
名车博览
  [ 二手汽车 ]
·
·
·
·
·
·
·
·
·
·
·
·
·
 

东莞车网版权所有 电话:0769-2859693